办理部门:人社(劳动)窗口
办理要件:
一、 用人单位新招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和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要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 被招工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招用失业人员,需持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月内办理用工备案的,须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3、 招用应届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4、 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外国人居住证》和《就业证》;
5、 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6、 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2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份;
7、 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
二、 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续签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
2、 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
三、 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2、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后的原件;
3、 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册。
四、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期7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期7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应该在提供下列资料:
1、 加盖公章的《终止合同证明书》4份;
2、 经济行载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
3、 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终止或解除)备案职工名册》3份;
4、 宣布注销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注销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无收费
窗口咨询电话:82512649
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总服务台电话:22874849
办公地址:和平区北二马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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