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人社(劳动)窗口
办理要件:
一、新签: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经年审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3、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4、 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一式二份,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在右上方注明;
5、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或三份,按《内页说明》填写,各项条款内容填写完整,自己清悉,不得涂改;
6、 用人单位细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须携带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样式如下:
授权委托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总公司名称)现授权(分支机构名称)与所聘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所涉及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续签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经年审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费)备案职工名册;
4、 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一式二份;
5、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或三份;
6、 分支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7、 原合同(上一份合同)
三、变更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经年审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4、 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一式二份;
5、 在合同书第8或9也上,写清楚变更事项、变更时间;
6、 分支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补签: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丢失、损毁、漏签或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未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使用本节规定。
1、营业执照副本;
2、经年审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3、原录用职工名册;
4、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一式二份;
5、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或三份;
6、分支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7、《补签劳动合同说明》,说明补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明确不前后的责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章(加盖公章、法人章、劳动者本人签字,多人补签可以再一份说明上分别签字);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入养老保险明细(登陆社保网: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证明等可以不带。
不予签证情形列举
1、 劳动合同文本、内容、附件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少于2份的
3、 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备的;
4、 劳动合同书有涂改的;
5、 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6、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填写不全的;
7、 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者本人签字或用人单位盖章的;
8、 用人单位不属于我处管辖的;
9、 有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委,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仲裁程序的。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无收费
窗口咨询电话:22532752
作息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13;00—16;30
总服务台电话:22874849
办公地址:和平区北二马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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