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省、市驻沈办事机构登记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需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职业介绍机构需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备检的资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一式二份(A4纸)。
2、审查年度(招)用工备案材料。
3、审查年度12月份职工名册。
4、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审查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审查年度《工资手册》。
6、审查年度10至11月份的记账凭证、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对应月份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对应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采取银行工资卡发放形式的,需提供银行的回执单及交易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与派遣公司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上年度已取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原件。
注: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