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登记
沈阳市属地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
二、核定缴费费率
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3]29号)由用人单位填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定表》,按行业分类核定缴费费率。
三、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到所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携带以下资料:
1、工伤(亡)职工认定决定。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3、《工伤(亡)职工基本信息表》。
4、门诊病志、处方和药费收据,住院病历、处方、收费明细清单和医疗费收据。在非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的还要提供急诊病志和百元以上的影像学报告单。
5、工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供养亲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
6、配置辅助器具申报审批表和发票原件等。
7、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工伤(亡)职工,提供一次性待遇支付“申请书”和一次性待遇支付“协议书”。
八、其它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工伤保险待遇审批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实行“二级联审,即时受理,一人一表,逐级审批”制度。
1、首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到市中心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窗口办理。
2、沈阳铁路局、沈铁办事处、沈阳煤业集团工伤保险待遇由市中心负责核定、审批。
3、用人单位再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由分中心负责核定、审批。
4、首次待遇经市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于当月1-15日到参保登记的分中心办理待遇审批支付手续。对超过申报时限的,待遇转由下月支付。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每月16-20日市中心工伤保险处将各经办部门待遇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汇总后,上报市中心财务处。
2、月末前,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3、定期待遇逐步实现银行发放,直接拨付到银行卡中。
4、首次发生工伤待遇支付的用人单位,须填报《工伤保险银行帐户情况采集表》,银行帐户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填报《银行帐户变更表》上报市中心工伤保险处。
七、资料装订存档
待遇审批的要件,要做到妥善保管,按规定装订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