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及基本退休费应逐年核定。现将2008-2009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安排
本次核定从2008年5月4日开始,到2008年6月20日结束。
1、拷盘阶段:时间为2008年5月4-31日,各参保单位自带3张3.5寸软盘或U盘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完本月人员增减变动后,将本单位原有单位缴费工资和基本退休费信息拷回(5月份没有人员变动的参保单位,请于5月25日后在医保网站www.syyb.gov.cn上拷贝本单位原有单位缴费工资和基本退休费信息)。按申报要求将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和近期退休费采集、录入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中(此表在拷盘程序里,绿箭头图标)。
2、申报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1-20日,各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工资核定采取申报制,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出现虚报、瞒报等现象将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处罚。
3、医保中心受理申报时只审核在职及退休职工人数、退休费金额,不再审核申报单位及在职职工的上年工资资料,医保中心稽核部将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各项数据进行专项稽核审计。
申报需携带资料
1、参保单位携带工资信息更改后的软盘及打印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资申报》(A4纸打印信息内容)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在拷回的信息盘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稽核表》及《诚信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及基本退休费责任书》,将内容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3、参加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携带《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2008年5月企业统筹养老金应拨核定表》或由养老保险中心打印的退休明细。
4、参加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携带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本系统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近期退休费拨付表或退休明细。
5、工资由财政统发或纳入同级核算中心的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结算中心认定盖章的工资代发明细表。
6、已经办理破产、关闭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并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含缓缴和分期缴费)的单位,由其医保代办部门持代办医疗保险承诺书、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近期退休费拨付表或由养老保险中心打印的退休明细。
三、其他事宜
1、2007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80元。
2、本次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缴费工资指200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含目标考核奖,不含出勤补贴。
3、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分别按国家各级劳动或人事部门确定的退休费构成项目及标准核定,不含行业内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
4、在沈阳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已于2008年2月开始每月与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休人员数据库对接并进行退休划帐基数更新。如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划帐基数与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的退休费不符,请先将本次工资核定完成后,登录医保网站(www.syyb.gov.cn)查询参保单位人员信息是否与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信息相符,如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信息有误,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错误信息更改完毕,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划帐基数及时更新。
5、非沈阳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从2008年6月开始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在每月业务经办期内,随时调整参保人员退休划帐基数。请各参保单位遇参保人员退休费变动,及时携带国家各级劳动及人事等相关部门审批的退休费调整手续到中心进行更改。
6、逾期未核定的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核定其缴费工资,按原有退休费作为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拨基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单位负责。
联系电话: 62161771、62161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