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提升市场主体的规模和档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发展民营经济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更好地发挥“个转企”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从低端向高端、从量变向质变发展。
二、转型标准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将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和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实施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参照上述标准和“个转企”目标任务,调整实施转企和引导转企的具体标准。
三、目标管理
“个转企”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逐年下达。
四、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个转企”允许使用原有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和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个转企”后,若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契税和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自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九)自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同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的,可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任务分工
(一)精准定位转企对象。坚持标准,规范管理,提升转型升级质量。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基数,对照具体转型标准和转型行业,对存量个体工商户进行分析,以区、县(市)为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为基数,以区、县(市)为单位,由税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完善目标落实机制。工商和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转型目标任务工作。
1.税务部门负责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小规模纳税人引导转企工作任务;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以区、县(市)为单位,由市税务局确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依据工商部门建立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农林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造业,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服务业部门负责租赁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业,其他各部门负责本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工商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公安部门配合完成住宿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以区、县(市)为单位,由市工商局协商相关部门确定。(责任单位:市农经委、林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服务业委、交通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并支持“个转企”工作。市安监局、质监局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在为个体工商户办理转企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要按现行有关政策,做好“个转企”涉及的相关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市统计局要按照全国基本名录库管理规定,将工商、税务部门抄告的“个转企”企业登记名单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市法制办要参与“个转企”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论证工作,为“个转企”工作有力推进提供合法性支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质监局、规划国土局、房产局、统计局、法制办)
(三)创新拓展工作载体。不断创新和丰富“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载体,结合省级特色乡镇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推动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入驻园区、基地等方式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建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优化转型服务流程。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协同代办服务,根据转型升级企业具体情况,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指导转型升级企业确定相关审批事项、协助准备申报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及时了解转型后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个转企”工作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目标按时间节点全面完成。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覆盖面广、引导作用强的扶持激励政策,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单位,要发挥部门行业发展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优势,支持转型后企业做大做强。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建立健全定期考核制度,通报工作情况,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提高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