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1日
发布处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改办
一、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降低企业税费成本:税收优惠有清单、全面推广“零收费”、免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建筑基坑降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取消城建档案技术咨询费。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先进设备有补贴、应收账款可融资、应急转贷资有平台、小微企业贷款有担保、推行无还本续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有政策、投贷联动将试点、融资中介服务有规范。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投资项目“多规合一”、联审联批和承诺制;建筑施工图和消防设计实行集中审查、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EPC)。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诚信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年无拖欠缴存率降为0.5%,3年无拖欠免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降至1%,单位和个人各占0.5%。
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企业可申请直购电 、赋予企业基本电费计费选择权、企业减容不再收取基本电费、免收企业多回路供电费、企业可选择热计量收费、工业用地可享受差别化供地政策。
降低公用事业配套工程成本:燃气工程费、供水工程费、供热工程费,实行最高限价,按市场机制和价格一次性收取,签订工程、设计和监理合同。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支持无车承运人、企业联盟甩挂、冷链物流以及“互联网+物流”等物流新业态发展;对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车承运人企业可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降低企业信息成本:省级及以上园区2年内实现免费无线局域网全覆盖;建设沈阳区域云中心,为企业提供“大数据”和“特色云”服务;对入驻大数据产业园的大数据企业,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6〕24号)继续执行。
二、降低企业杠杆率
支持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对实施机构发行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专项债券,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部分进行适当贴息。
设立国企改革创新发展基金: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并购、资产重组、企业上市、转型升级,以股权投资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
吸引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依托自贸区,支持企业与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强战略合作,吸引境外基金参与企业股本融资。
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对全市国有工业类“僵尸企业”,自2017年起分三年完成处置。
三、推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整合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制造企业纳税前30名企业,按照纳税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制造业智能升级:对智能升级诊断及方案编制费、年度实际投资、采购本地成套装备和系统、金融机构贷款等实施补贴。
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单机产品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等予以补贴。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对首次上市、上市再融资、“新三板”挂牌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
四、支持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
鼓励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按销售额排名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鼓励传统商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按照网络销售额排名对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鼓励小型商贸企业壮大成长:对首次实现销售额突破的批发、零售企业及餐饮住宿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科技创新支持
实施“双百”工程:对百项重大研发项目、百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奖励:对新设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经费补助;并对技术成果拥有人在平台实现转化予以奖励。
实施“双培育”工程:对入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和科技“小巨人”培育库小微企业予以经费支持。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予以资助。
支持科技大市场:鼓励支持科技成果通过科技大市场交易。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强化招商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用地和招商引资中介人予以支持和奖励。
突出招大引强:对新设立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先进制造业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发展总部经济:对总部企业或区域总部企业(含金融总部)给予补贴奖励支持。
七、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强化对中小企业服务:利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企业通过“一带一路”进行境外投资、对外贸易等经贸活动予以支持。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管理认证及商标注册等予以补助。
鼓励采购本地优质产品:对政府采购中标的沈阳优质产品供货企业予以奖励。
八、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市政府与重点央属军工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国家省市协调推进机制。
加快重点产业布局:建立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库;规划建设重点产业园区;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行军民融合混合所有制;建立军民协同创新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开展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建立军民企业需求对接机制;搭建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
强化支持激励机制: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军民融合科技专项;实施所得税贡献奖励;实施风险投资奖励;实施个人科技创新奖励。
九、培育企业领军人才
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企业及个人予以奖励。
培育“盛京工匠”:对“盛京大工匠”、引进高级技师和技能人才培育给予资助奖励。
企业高管人才激励:对纳税前50名的企业高管实施奖励。
十、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自贸区作用。复制和探索自贸区创新改革经验,利用自贸区制度优势发挥扩大开放“桥头堡”作用。
建立项目帮扶机制。实行项目包保责任制,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完善法治环境。规范涉企检查,同一监管事项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市属各新闻单位对我市实体经济企业品牌广告费用予以优惠。
加强落实监督。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程、责任处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