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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进一步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十二五”时期,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集聚发展的总体格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及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战略举措,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培育新增长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时期,全市新兴产业发展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优产业发展环境,把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沈阳市最具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战略增长极。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发展九大新兴产业。“十三五”期间,重点发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装备、航空等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科技局)

  (二)促进新兴产业集聚错位发展。以铁西、浑南、沈北3大产业集聚区为核心,其他区域协同错位发展,加快形成功能定位清晰、产业优势互补、集聚效益明显的新兴产业发展格局,重点打造中德装备园、法库通用航空产业园、节能环保产业园等20个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园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施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国家振兴东北的战略,制定机器人、信息服务、民用航空等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打造一批具有优势、国内领先的新兴产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财政局)

  (四)大力培育新兴业态。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优先培育的新兴业态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48号),优先培育扶持智慧城市、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导航与位置服务等一批新兴业态项目,推进实施沈阳市新产业、新业态重点项目,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向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县(市)政府)

  (五)开展产业承接转移国际合作。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与国际产能合作步伐。鼓励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提升我市与德国、韩国、英国等国家在创新机制、高新技术及产业方面开放合作水平。促进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合资合作,在大飞机总装、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扩大合作范围,拉长合作产业链条。加快“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战略合作对接,促进传统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建设沈阳对德合作先行区。(市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铁西区、沈北新区政府)

  (六)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政策推进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4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好“双创周”活动,保持各项政策落实的制度化、常态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创新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等双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争取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增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形成产业链、创新链,支持机器人、IC装备、数控机床、航空装备等产业与技术开展协同创新。创建沈阳通航国家综合示范基地、沈阳材料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苏家屯区、法库县政府)

  (八)构建开放共享创新平台。落实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鼓励各类创新平台利用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优势向社会开放共享,实现社会化公共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对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九)建立统一的产业政策平台。加大对全市支持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发布沈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创新资源信息和人才招聘、交流与培训信息,产学研合作信息,政府在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政策信息,让全社会了解各项政策,在政府部门间、科研机构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搭建沟通桥梁,促进政策信息公开化、透明化、集成化。(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大数据局等双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探索建立新兴产业指标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实施统计调查,在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研究开展主要指标监测和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和发布新兴产业发展情况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一)构建鼓励创新的利益驱动机制。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等相关实施办法,完善相关财税政策,鼓励在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风险投资介入、创办企业、兼职从事企业服务和科技活动,促进各类技术、人才和科技成果向新兴产业转移和转化应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二)落实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意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新兴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采用差别化用地政策,运用多种方式优先安排新兴产业发展用地,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创业孵化平台。(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

  (十三)加大对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对我市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等各类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适度提高奖励补助额度。(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加大对企业创新投入扶持力度。修订《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本)》,将企业研发等软投入纳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适度提高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园区以及国家创新型城市重点项目的奖励补助额度;增加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安排支持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园区、国家创新型城市重点项目、创新创业项目、新业态等全市重点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和创新投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

  (十五)扩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密切跟踪国家、省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向,充实完善我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做大直接融资平台。探索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更直接、更大规模地投入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强化沈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重大政策、工程、重大问题的前瞻性谋划研究,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各部门、地区责任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完善规划体系。围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装备、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产业,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鼓励各区、县(市)编制区域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差别化、特色化协同发展,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注重宏观引导。加强形势分析和前瞻性研究,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对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强化行业和企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联盟在企业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环保局)

  (十九)强化政策落实。制定、完善新兴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孵化器认定奖励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支持新兴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实施办法、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促进各项政策落地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顾问委员会。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聘请企业家、专家学者组建沈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顾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咨询活动,重点协助政府对新兴产业重大规划、实施方案等进行论证,研究提出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环保局、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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