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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政策

沈阳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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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按照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方案总体安排,积极推进境外借款、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境外发行债券、非居民账户现金交易、跨境融资租赁、财务公司跨境融资等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拓展企业境外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投资需求。(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的驻沈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驻沈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局)

(十三)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作用。承接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组织增信,通过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金、保险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东北振兴产业基金、东北智能制造创新产业基金、中德装备产业基金、机器人产业基金等多元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技术改造。采取直租、返租等方式,积极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提高企业设备更新率。对于工业企业、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通过各产业专项资金列支。(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五)各地区要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7号),为企业用地创造良好环境。

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六)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就业。对于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并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七、降低企业采购和流通成本

(十八)实施优质产品采购补贴政策。按规定对于在政府采购和政府建设项目材料设备单独招标采购中中标的供货生产企业,采购《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分别给予中标金额5%和2%的补贴奖励;对于本市工业企业配套采购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实际配套采购结算额1%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落实外贸出口政策措施。对于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按比例给予补助。对出口企业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发生的实际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便利化服务。(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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