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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皇姑区税政例会宣讲资料

 

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外贸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二”):
1.“主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第9栏):填写外贸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
2.“附表二”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栏(第24栏):外贸企业本期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将对应进项税额填入本栏。同时,相应数据不得填入“主表”的“进项税额”栏(第12栏)及“附表二”的第二项“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各栏中。
3.“附表二”的“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第23栏):按对应逻辑关系填写,即:本期“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第23栏)等于上期“附表二”的“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第25栏)。
4.“附表二”的“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第25栏):按对应逻辑关系填写,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第25栏)等于本期“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第23栏)与“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栏(第24栏)之和。
5.“附表二”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第26栏):是外贸企业已填入上述栏次(第25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其中”数,填写外贸企业截止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之日已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进项税额。
6.“附表二”的“海关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第28栏):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而进口的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准用缴款书,则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将对应进项税额填入本栏。同时,相应数据不得填入“主表”的“进项税额”栏(第12栏)及“附表二”的第二项“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各栏中。
7.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帐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已填入“附表二”相应栏次(23、24、25、26、28栏)的数据不作调整,应使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栏(第11栏),同时在“主表”的“进项税额”栏(第12栏)填列。
8.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以及进项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的部分只进行账务处理,对应数据不填报“主表”、“附表一”及“附表二”。
9.试行“营改增”后,《公告》的内容继续适用。各市要积极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关栏次变化的新情况,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原来的“23、24、25、26、28”栏内容分别体现为“25、26、27、28、30”栏。
10.各市应指导前期申报错误的企业进行调整申报。对于其中第23栏申报错误的。应将第23栏数据调整为自2013年1月至申报期的累计数据。各市应于2013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完成数据调整工作。
关于外贸企业财务核算
严格执行《公告》第三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它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关于出口专用发票
关于开具转内销证明
 
二、营改增问题解答
1、航空客运代理主要是代买飞机票,按机票的千分之三收取佣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2、电信代理收取的佣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3、铁路保洁服务即清洁火车皮以及车箱内的保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4、摄影、彩色扩印及放大制作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5、出租车公司附带的“代驾”业务,如何界定?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办单纯提供代驾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6、出租柜台,应按出租不动产还是有形动产确定?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一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属于《应税范围注释》。但单独出租柜台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7、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规定,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营改增”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余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8、广告制作设计公司,经营项目中,含有安装、设计、制作,应如何征税?
答:《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制作设计公司的安装、设计、制作,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9、培训学校、网吧、服装出租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
答:培训学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网吧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服装出租纳入营改增范围,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10、搬家公司改征增值税后,如何确定细目,交通运输业还是物流辅助服务?
答:搬家公司(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11、庆典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婚庆服务等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12、律师事务所经营范围中代他人打官司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
答:该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13、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场地租赁),分支机构是“营改增”范围(交通运输),分支机构原在地税汇总缴纳,分支机构转入国税后,如何管理、申报?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第一条第四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金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辽宁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一)
1.辽宁从什么时候开始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辽宁省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申报缴纳的是2013年7月实现的营业税,2013年8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9月申报缴纳。
2.营改增纳税人怎么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3.交通运输业都包括什么?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4.部分现代服务业都包括什么?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5.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不属于。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服务、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6.旅游坐的缆车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旅游坐的缆车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7.出租车公司收的“份钱”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属于。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营业税。
8.代售火车票、飞机票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代售火车票、飞机票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9.停车场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自有货运客运场站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10.公证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公证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1.健康咨询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健康咨询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12.代账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13.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财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怎么确定?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的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一下公式核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16.如果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有什么要求?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事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谁去资料。
17.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营改增后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说法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9.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1.适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2.如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3.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4.销项税额怎么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5.销售额怎么确定?含税吗?
根据《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6.什么是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7.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8.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材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邮箱动产租赁。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29.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自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0.非正常损失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整层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31.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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