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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资源节约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围绕资源节约,对投入、生产、研发、购买设备等环节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条款比较简单,可是现行的政策多且复杂,不太好理解。新旧政策之间有哪些相同之处?又有什么不同?我们很关心,请你介绍一下好吗?最近,有纳税人向江西吉安国税12366咨询。

坐席员查找相关政策后告诉纳税人,为鼓励资源节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文件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了相关政策。随后,坐席员通过新旧对比的形式提醒纳税人注意政策变化。

  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现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规定,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法强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扩大了优惠范围,特别增加了节水项目;将项目全部所得纳入减免税范围。

  免征综合利用资源收入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指: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废弃的,利用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税字[19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新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新法取消了定期减免,采用按项目减免,实质上延长减免期限;改变了减免方式,直接减计收入;拓展了减免基数,原政策以所得额为基数计算减免税,而新法以收入额为基数计算减免税。

  购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实行投资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新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新法界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实行投资抵免,支持对社会层面的投资,而不是简单企业层面如增加效能、增加产量的技术改造,扩大了外延,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

  对购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规定,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新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分别明确了研发、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这在新法中也得以体现。

(来源: 中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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