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每当税制改革时税率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所得税法的修订也是这样。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的税率为20%.同时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析如下:
1、内资企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为照顾微利企业和特殊行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 )》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规定的基准税率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降低近25%,特别优惠税率为20%和15%,虽然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为20%,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出台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界定后,同样可为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相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还是降低的。
2、外资企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可见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相同,但在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加之其他优惠政策,原税法的实际税率远远低于名义税率,新税法规定的基准税率与原税法实际税负略有提高,但还要看有关新税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何。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合并,从税收角度主要就是解决税负平衡问题,新税法确定的税率是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所以,具体到一个企业其适用的税率可能比原来高,也可能比原来低,其实际税收负担还要看其他优惠政策出台后的运行结果。
(来源: 中国税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