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2、政策要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元。
3、注意事项:
①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方式,预缴即可享受,会算是以报代备,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企业可以通过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旅行备案手续。
③对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交税款。
4、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申报之前选择,提高申报准确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公告)
政策要点: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税务总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02
增值税新政热点问题案例分析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杨泳老师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建筑业新政
(四)过路过桥费抵扣、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政策
(五)减并税率与农产品抵扣
03
增值税小微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2号)
常见问题:
1、所有小微企业只要销售额符合标准就可以享受优惠免征增值税吗?
解答:首先,要区别增值税小微企业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概念,增值税小微企业不受从业人数、注册资本限制。其次,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但小微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便是未超过规定的销售额,也不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
2、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只要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就可以享受小微优惠了吗?
解答:(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便个别月份超过了3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仍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是分别核算销售该政策的;
(3)但是,如果企业是季度中期开业,或个体工商户存在停复业情况,导致其该季度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应以销售额不超过实际经营月份×3万的标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小微企业销售额仅指应税收入额吗?
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4、差额征税的企业如何销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
解答:差额征税的企业,例如提供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建筑服务等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5、享受小微优惠就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就不能销售小微优惠吗?
解答:(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和未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数如果符合标准,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部分无法享受减免。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意味着不能申请退税,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小微企业一次性取得数月租金可以以分摊后确认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吗?
解答:(1)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仅限于自然人(其他个人)预收租金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确认是否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不能擅自扩大至其他纳税人或其他应税行为比照适用。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不动产不在销售范围之列。
另:
纳税人可关注皇姑税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
“皇姑税务”公众号下方菜单包括政务公开、办税服务、信息查询等功能,纳税人可以点击了解,方便大家日常工作。
皇姑区税政例会按季召开,具体时间会通过公众号通知。
(所有会议记录非官方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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