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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告

2017-11-21于洪区税政例会内容分享(全新修订)

01
地税部分

一、申报问题
申报需采用正常途径,避免后患。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每月都需要申报,新办企业新办所属期当月零申报也要申报。
二、个税生成经营所得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比
详细对比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企业所得税B表填报方法。
个税A表为预缴申报表,同时适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分两类,A表适用查账征收,B表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

02
国税部分

一、最新政策公告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问题解答:
1、我们是跨市建安项目,没有收到预收款,还用预缴税款吗?
答:按照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总局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跨市的建安项目,即使没有收到预收款,也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纳税。

2、只要跨市,不管收没收到预收款,都有先预缴,对吗?那我是不是先预缴,后开发票?开不开发票,有没有预收款,都得预缴,对吗?
答: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只要收到预收款,就得按规定预缴税款,如果没有预收款,则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只要收款预收款不管是跨市还是跨区,都要预缴税款?
答:正确

4、我公司在本地承包一项工程,分包给外市一家公司(乙公司),外市的公司要到施工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回他们公司开发票对吧?预缴税款是施工所在地,还是我们公司所在地?
答:乙公司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

5、我公司在外地承接的工程为当地政府工程,现要求我公司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当地开发票,这可行吗?
答:如果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就应在当地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未取得预售款,什么时间缴纳税款?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其开票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7、税控设备服务费抵减增值税报表填制方法?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税额抵减情况表、减免税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15栏小于16栏时,16栏填写15栏的数)、减免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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