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地税部分
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具体执行细节还要等待通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对以前政策的延续。
四、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2号
02国税部分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六、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相关文件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七、涉及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会有单独的培训,预计7月下旬举办,可联系专管员确认培训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