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财税〔2017〕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法规回顾:
财税〔2006〕5号
财税〔2016〕36号:36号文并没有对资管产品到底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加以明确规定
财税〔2016〕140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7〕2号: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