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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铁西区例会内容解析

1. 铁西地税:因铁西区地税系统有问题(只有2015年新办企业),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地税所得税主表里,不能把,是否是小微企业那个选项改成是的话,可以拨打铁西综合二科电话,进行更改,电话:85867163

2. 金税:小规模可以先清卡,再报税。也可以先报税再清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61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解读: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

 一、本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继今年2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10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五、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本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本公告规定,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本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优惠的应纳所得税额: 

  24(万)×25%=6万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万)×5%=1.2万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万)÷12(月)×3(月)×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万-(1.2万+0.6万)=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与部分纳税调整结合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9/12×20%=18.75(万)×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75(万)+0.625(万)=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示3: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6/9×20%=18(万)×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7(万)×3/9×50%×20%=9万×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6(万)+0.9(万)=4.5万元 

  例示4:某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月至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8(万)×2/2×50%×20%=2.8万元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计算,基本可以掌握财税〔2015〕99号文件及财税〔2015〕34号文件对于“小小微企业”应缴所得税计算的衔接,特别是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运用。而实施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最新优惠政策,关键有两点: 

  一是,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10月至12月间的所得。 

  二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要再把不足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月份去折算出十二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一个企业能否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小小微企业”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是其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以减除2015年10月至12月的所得后的余额,再作为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判断其他月份是否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但不低于2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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