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按照市局工作要求,为及时、准确贯彻落实财税[2011]137号文件,保证纳税人及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的纳税人在2012年2月15日前,及时到区局办理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
另外,根据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的纳税人分别核算蔬菜经营和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对经营蔬菜和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共同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蔬菜经营和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经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税的蔬菜经营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蔬菜经营收入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经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税的蔬菜经营纳税人,在其纳税申报时应将蔬菜经营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铁西区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