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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9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屋提示:体现出工资薪金实际取得(支出)原则>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9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相关法规——财税[2011]62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
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9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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