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2004年有关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和《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中,共制定18条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税费减免政策
1.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2、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子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子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7.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贷款担保政策
1.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带框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3.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是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原味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是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4.贷款英航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事项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6.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三)贴息和财政补助政策
1.省科技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2.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再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四)创业指导、培训、服务政策
1.加强省、市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以教育为主管部门和高效为主渠道的创业就业知道和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全年财政预算。
2.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免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并享受创业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管理、市场分析、开业指导、税费优惠、贷款扶持相结合的创业就业服务。
二、2005—2006年有关政策
(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70号)中规定: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雨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在就业减免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辽宁省财政厅再《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6】57号)中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再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前培训费;3.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方为网络登记费;4.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5.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6.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7.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