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规定,2010年5月免征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现将具体方案说明如下:
一、免征涉及的人群
参加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沈北、苏家、新民、法库、辽中、康平)。
二、免征方式
1、5月份各参保单位应缴金额为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免征)。但核定的应缴大额费用、历史欠费及存在补缴的费用正常缴纳。
2、请各参保单位于5月1日后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单位参保窗口打印5月份《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核定表》,按照核定数据到各区地税办理申报手续。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5月份当月缴费数据调整为零,历史欠费及补缴费用正常缴纳。
三、免征月的待遇
1、免征月的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为45周岁以下0.8%;46周岁以上1.5%,退休人员不受免征影响正常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2、免征月的医疗待遇与正常申报月相同。
3、今后凡涉及到2010年5月的单位及个人补缴费用均免收缴。
注:免征月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月数。
发布日期:[2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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